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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捕诉合一办理涉恶案件引发的思考-【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2 21:24:08 阅读: 来源:玛咖厂家

单玲

批捕权和公诉权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权力配置,如何科学、高效地运转,成为当前检察实务中有效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的关键一环。在现阶段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越来越彰显出它在办案实践中的优势,值得探索、推进。近日,我院依法快速办理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并首次在涉恶案件办理中尝试运用“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笔者在实践中探索该模式的基础上,梳理“捕诉合一”办案机制在实践化进程中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捕诉合一”办案机制在办理涉恶案件中的有益探索

(一)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应当以案件质量为体,以办案速度为翼,及时、准确、高效地处理案件。这一时效性直接影响社会群体、个体所获取的公正感、幸福感,是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下检察机关“捕诉分离”模式下,针对同一刑事案件,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环节,需要由检察机关内部两个不同承办人先后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对相同的案件事实进行阅卷等一系列重复的程序,导致重复性劳动,消耗司法资源,推延诉讼周期。此外“捕诉分离”还使得捕、诉之间缺乏联动合作。

针对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时间紧迫、任务繁重的现状,如何提高办案效率成为重中之重,而“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契合了这一现实需要。在批捕和起诉阶段为同一承办人,更加有利于扎实犯罪嫌疑人口供。我院办理涉恶案件时,运用捕诉合一模式,让熟悉案情和证据的检察官一次性审查到底直至出庭公诉,避免了重复工作,节约了办案时间。

(二)有利于监督侦查活动,保障基本人权

部分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退回案件后,就将案件束之高阁,并将公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当成引导侦查的手段,耽误了侦查时间,最终导致案件无法定案。我院在涉恶案件中运用捕诉合一,有效地防止了捕诉工作脱节。从案件受理报捕程序起,承办人就对其进行全程的法律监督,健全捕后侦查跟踪机制。批捕决定作出后有针对性、指向性地跟进监督后续侦查活动,有效实现了对侦查活动的全程监督,成为深化法律监督、彰显司法权威的有益探索。

(三)有利于权责明确,确保办案质量

建立和完善以“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为核心的司法责任制,就必须赋予其相应的、完整的办案权,使检察官或办案组能够全面掌握侦查活动的全貌,能够全面完整地判断证据、认定事实、界定性质和适用法律。在司法体制改革之前,一些办案人员可能会觉得案件有领导签字审批、集体把关,依赖心理严重。在“捕诉合一”办案机制下,具体承办检察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整个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倒逼办案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加严谨、认真,确保将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二、运用“捕诉合一”办案机制需要克服的实践难题及完善建议

一旦实行“捕诉合一”,过去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原来的法律监督格局将被打破,监督机制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究。同时,办案时间、检察队伍专业化等难题值得引起重视。为此,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1、完善考核机制,启用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督制度。在推进“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的进程中,可以对检察机关现行的内部考核机制进行改进甚至改革,严格控制和减少错案率发生,大力倡导案件评查机制,对全部刑事案件的程序、实体进行监控和监督。2、合理加强、多元化配置办案检察官,实现办案资源共享、人员优势互补。3、突出专业化建设、培养复合型人才。“捕诉合一”办案机制下,要健全专业化人才培养模式,切实完善专业化培训机制,切实提升专业化司法办案能力,不断完善专业化组织架构体系。

“捕诉合一”是当前我国司法体制及检察工作机制改革的重点内容,是在不断发展的形势下公民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新考量。我院在办理恶势力案件中尝试“捕诉合一”,为今后的司法改革积累经验,并将在其他案件中逐步拓展。

( 作者系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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