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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回应天价停尸费监管制度落实上欠缺0

发布时间:2021-01-21 09:17:23 阅读: 来源:玛咖厂家

近日有人在网上发帖称,41岁高龄产妇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生下一早产男孩,5小时后孩子死亡。在与医院打了一年多官司之后,产妇家人到医院领取孩子的尸体,被告知要收11万多元的停尸费。

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党委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日前接受新华网《第一回应》栏目记者采访,陈述院方看法,回答网友的疑问。

录音中说法不代表院方立场,“天价停尸费”一说并不成立

《第一回应》栏目记者:据媒体报道,医院曾表示“未曾说过‘一天收取200元停尸费’”。但患者家属持有的现场录音包含“200块钱一天”的内容。对此,网友表示不解,请院方给予进一步解释。

河北大学附属医院:经查,死婴尸体从2010年10月8日至2011年9月12日在我院停尸房存放,共计340天,合8160小时。从我院停尸房实现社会化管理后,要求停尸房收费严格依据保定市物价局、保定市财政局、保定市民政局文件(保价行费字(2003)第26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停尸费用,该文件中明确规定“正常尸体冷藏停尸费为2元/小时/具”,依此计算应收取停尸费16320元。

对于媒体报道中“天价停尸费”一说,经过我院对太平间负责人的调查了解,当时该负责人不在场,而一位不了解收费标准的无关人员也只是谈话间随口一说,不想被人有意录音当作所谓证据,在此我院郑重声明:录音中的说法不代表院方立场。

我们始终认为,太平间虽然承包给社会人员,但收费必须严格按照保定市有关标准收取费用。此外,该患者家属并未实际缴纳停尸费用,故所谓“天价停尸费”一说并不成立。

不存在“为了避免承担更大风险的责任提前将尸体火化”

《第一回应》栏目记者:在媒体报道中提到,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提前将尸体火化是为了避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尸体进行检验,从而承担更大的责任。请问院方的看法是什么?

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解;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患儿死亡后,由于病情变化及死亡原因不明,院方当即提出需尸检明确,事发当晚就与家属做了交待和解释,但家属不同意尸解。患者家属于2010年12月2日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至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此时已距患儿死亡近两个月,已经失去尸解意义。故不存在“所谓为了避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尸体进行检验,从而承担更大风险的责任,因此提前将尸体火化”情况。

事发将近一年后,也就是2011年9月12日,停尸房承包人才将死婴尸体在望都县殡葬管理所进行了火化处理。在尸体火化前的很长时间内,家属从未有领取尸体的意向或行动。

医院在监管制度落实上欠缺不到位

《第一回应》栏目记者:《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关于太平间管理的规定》:“对因医疗纠纷而存放的尸体,科室及时通知医务室及相关处室,由经办人到太平间办理存取尸体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越权提取该尸体”。在医院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何还会出现停尸房承包人将死婴尸体擅自进行火化处理?

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在对婴儿尸体处理中,太平间负责人仅是简单对照民政部相关规定,即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遗体火化工作的通知》(民事函【1993】64号)文件精神中“特殊情况的遗体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的规定,未上报医院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违反了医院《太平间管理办法》管理程序,擅自将遗体火化。在此过程中,太平间存在着尸体管理程序漏洞,医院在监管制度落实上欠缺不到位。

事情发生后我院对此高度重视,目前已经积极采取如下措施:严格完善太平间管理制度,健全程序,完善制度;责令其承包人进行整改;积极与家属沟通,采取适当程序达成谅解,解决此事。(记者陈元姜春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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