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宝政发【2011】4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平稳发展,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贷款用途。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为目的,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积极支持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应给予大力支持。
三、严格掌握首付款比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平均水平的缴存公积金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在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10%;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其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第二套住房按以下办法认定:
(1)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夫妇的相关信息认定;
(2)通过房地产交易办证系统查询借款人夫妇的相关信息认定;
(3)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借款人夫妇的相关信息认定;
(4)通过调查核实认定。
五、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记录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记录》中增加相关信息项目,借款人必须如实填写,并诚信保证。一旦发现保证不实,并取消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对符合贷款条件者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
七、本通知由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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